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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工伤赔偿拖了两年 用人单位滥用诉权致工伤赔偿难
作者: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3/11/13 9:39:20 人气:

    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往往面临着法律程序复杂和案件调解难度大的赔偿问题,索赔难现象日益凸显。

    记者近日从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2010年至2013年9月,河南省许昌市基层法院共受理一审工伤行政确认案件93件。其中,用人单位起诉劳动部门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有82件,比例高达88.2%。

    通过分析,禹州市法院在调研报告中提出:“部分用人单位采取种种手段拖延或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滥用诉权倾向明显,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起工伤赔偿被厂方拖了两年

    2010年5月,李涛在禹州市古城镇一家铸件厂工作时不慎被漏电击伤左手。经医院诊断为深2度烧伤。虽然李涛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经证人证言,许昌市劳动保障部门受理了他的工伤认定申请,并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受伤害为工伤。

   《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铸件厂后,铸件厂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维持了工伤认定通知书。

    2011年3月17日,李涛被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

    接着,铸件厂又不服伤残鉴定结果,申请再次鉴定。李涛被河南省有关部门鉴定为七级伤残,并据此申请仲裁。禹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铸件厂支付李涛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和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赔偿共计16万元。

    仅仅工伤确认和伤残鉴定就经过了一次行政复议、两次伤残鉴定和一次仲裁裁决。然而,事情还远远没有画上句号。

    原告铸件厂再出新招,不承认李涛是本单位职工,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禹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通知书。

    “铸件厂又向法院起诉了!”李涛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和开庭传票后怒不可遏地说。

    办案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经多次调解,铸件厂对此态度冷漠,坚决不支付赔偿金。在法庭上,厂主扬言要把所有的程序走一遍,拖死也不赔偿。

    2012年3月,合议庭合议后,依法作出判决,维持工伤认定通知书。这一次,案件依旧没有尘埃落定。铸件厂不服判决,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他起诉的证据已经明显不足、理由也很牵强,甚至对案件判决结果也漠不关心。”办案法官说。

    此时,距离李涛受伤已近两年。

    2012年6月,许昌市中院驳回了铸件厂的上诉,维持原判。

    用人单位依靠诉讼讨价还价

     禹州市法院的调研报告提出,用人单位往往采取拖延性诉讼手段,滥用诉权,增加劳动者维权难度,达到少支付赔偿款的目的。

    该报告还分析了此类案件呈现出的几个特点:“首先是用人单位一审胜诉率低,受理的93件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中,一审判决用人单位胜诉的仅4件;其次是工伤保险参保率低,而该特点是工伤赔偿争议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提起上诉的用人单位均为中小企业,绝大多数没有为职工办理和缴纳工伤保险。”

    报告提出,一个更加普遍的特点是,争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率低:“上述案件中,用人单位大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增加了确认劳动关系的难度。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就会面临维权被动、过程波折、成本增大等诸多困难。”

    上述三个特点还存在一定客观因素,而“上诉率高”则大多源于用人单位的主观行为。禹州市法院发现,除经协调撤诉或判决驳回诉请结案外,其余用人单位败诉的共68件,全部提起了上诉。

    办案法官连彩红分析说,工伤行政确认后,用人单位提起工伤行政诉讼的理由主要有三个:“一是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认为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三是认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对于文化水平较低、证据保存意识不强、维权诉求迫切的劳动者来说,要想跨越这三道‘坎’并不容易,加大了诉累。”连彩红说。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一方面是诉讼成本低,依照诉讼收费办法,提起工伤行政诉讼仅收取50元诉讼费。立法的本义在于降低劳动者诉讼成本,但同时也让用人单位失去了成本顾忌。”连彩红说。

    禹州法院的报告提出,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认识不足、风险意识薄弱也是该类案件纠纷的关键因素。“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医疗费、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负担较少。然而,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片面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愿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加之,工伤保险制度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缺乏有效的惩罚措施,一旦发生工伤赔偿案件,用人单位为逃避应承担的责任,恶意诉讼倾向明显”。

    在现实中,工伤受害者一般医疗救治急、经济承受力差、诉讼能力弱,而这恰恰成了用人单位讨价还价的筹码。

    禹州法院行政庭庭长张世飙分析:“用人单位的心态就是有意拖延支付工伤赔偿金的时间,迫使劳动者在赔偿数额上作出让步,接受远低于国家标准的赔偿额。”

    禹州法院的调研还发现,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个别工伤认定不规范,特别是在证据固定、送达程序等方面存在瑕疵,这也为用人单位恶意提起行政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破解“索赔难”需加大执法力度

    及时化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工伤赔偿纠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促进地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禹州法院在调研报告中建议,应加强工伤保险法律宣传,既要增强职工证据保全和维权意识,又要深入企业宣传工伤保险有利于化解风险的长远益处;同时,提高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确保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而要保障用人单位参保,张世飙认为,还是要加大执法力度,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重点关注中小企业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严格执法,及时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潜在问题。 

    实行诉前保证金制度也被视为缓解该顽症的一剂良方。

    “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在提起工伤行政诉讼之前将一定的保证金缴至法院专门账户,增加其诉讼成本,降低用人单位滥用诉权的随意性。”连彩红建议,在行政协调时,要注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让劳动者遭受身体受伤、精神受害、物质受损的多重伤害;同时对此类案件要快审快结,遏制用工单位拖延性诉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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